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章程
- 2017-03-05 10:47:00
- 徐小辉 原创
- 2869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
第二条 促进会的性质:本促进会是由从事体育教育、体育产业以及关心和热爱体育事业的个人自愿创建的一个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会员与政府及会员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沟通与交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和意见,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执行,开展体育运动项目、健身方法、体育常识、运动伤病预防常识的普及与推广;
(二)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手段,为体育运动、体育健身服务。开展体育健身咨询与信息服务,建立科学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健身数据分析服务、专家咨询、提供科学健身方案,为科学健身献计献策;
(三)受政府、企事业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开展体育赛事与活动,以及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创新性开发与研究;
(四)依法举办学术论坛,组织撰写和编辑内刊资料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凡是愿意为发展本促进会贡献力量,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人士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四川省体育健身促进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及规定,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管理经验、技术信息、市场动态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3日第1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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